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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轉 衛 生 福 利 部 業 於 本 (110) 年 11 月16 日 以 衛 授 疾 字 第1100201023 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 依據本府110年11月17日府衛疾字第1100098180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因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後,已無應關閉、禁止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及相應之休閒娛樂行為,爰刪修防疫措施伍相關文字。並於同項下規範未經地方政府核准開放者,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關業務、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俾確保傳播風險較高之休閒娛樂場所,於完備防疫措施下始得復業,周延風險管控。
三、 對公告對象應遵守所列事項,請貴校加強宣導。
四、 隨函檢附旨揭修正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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