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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林務所,自113年1月1日起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公告

一、 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旨揭公告,宣導期至113年2月29日。
二、 113年3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惠請貴單位廣為宣導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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