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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

一、 依教育部111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48393A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兼顧校園安全,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依指揮中心建議,以精準、合宜且符合實務之方式,依確診個案及其密切接觸者之篩檢結果,決定暫停實體課程之對象及恢復實體課程之時機;請貴校依下列說明執行旨揭實施標準:
(一) 考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學生每日於學校共同學習生活時間長達7小時以上,確診個案就讀班級學生,均列為「密切接觸者」進行「居家隔離」,此班級於居家隔離期間暫停實體課程10天。
(二) 確診個案校內活動足跡之接觸人員,包括修課、授課、參與社團、搭乘交通車、同住宿舍、校內餐廳用餐…等,該等人員暫停實體課程1至3天,並應進行「自我健康監測」。衛生單位依學校提供確診個案校內活動足跡資料進行疫情調查:
1、 確診個案授課/修課班級無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恢復實體課程。
2、 確診個案授課/修課班級有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
(1) 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並篩檢。
(2) 如密切接觸者之篩檢結果為陰性,該授課/修課班級恢復實體課程。
(3) 如密切接觸者之篩檢結果為陽性,則重新進行「確診個案」相關人員之調查造冊流程。
(三) 部分防疫規範請依本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指揮中心協調會議第八點決議事項辦理:12歲以下幼童,學校有「確診個案」達2案以上,即該校得實施全校暫停實體課程,該校教職員工生應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四) 如校內「密切接觸者」因故遲未進行篩檢或判斷其活動足跡有較高染疫風險時,學校亦得就其就讀班級、其他授課/修課班級及接觸人員暫停實體課程1至3天,並進行自我健康監測,至該「密切接觸者」篩檢結果為陰性反應後,恢復實體課程。
三、 學校於旨揭實施標準發布前,已因應疫情執行全校停課或採取預防性停課,得依原疫調結果及原停課標準繼續執行至全校恢復上課止。
四、 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應加強校園環境清消及個人衛教宣導(例如:配合體溫量測、全程佩戴口罩、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並落實生病不上學、不上班,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並鼓勵下載「臺灣社交距離」APP。
五、 請各校(園)儘速依教育部國教署111年4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44618A號函(諒達)修訂或擴充現有防疫應變計畫(更名為持續營運計畫)。
六、 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須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請依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諒達)。
七、 本案如有疑問,請洽教育部國教署聯絡窗口:
(一) 本實施標準相關疑義: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安組陳小姐04-37061357
2、 公私立幼兒園:學前組謝小姐02-77367464
(二) 課程教學(含線上教學、校外活動、社團活動):
1、 國中小組:王先生 02-77367498
2、 高中組:張小姐04-37061112
(三) 校園開放:學安組陳先生04-37061345
(四) 防疫照顧假:國中小組黃先生02-77367425
(五) 教職員工防疫照顧假:人事室柯小姐04-37061504
八、 運動賽事及游泳課程: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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