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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公益目的,無論主動發起勸募或被動接受捐贈,請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一、 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01364712號函辦理。
二、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不在此限。」;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依第5條第2項接受捐贈或發起勸募,均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如有上級機關者,並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 惠請轉知所屬旨揭公益勸募活動申請規定及資料,可於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https://dep.mohw.gov.tw/DOSAASW/lp-590-103.html或本府社會處https://social.kinmen.gov.tw/cp.aspx?n=5CAD09E7B484C4B9&s=17D46F4653D62A5F等網頁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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