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爾來臺灣發生多起不當方式誘拍、餵食方式而涉及騷擾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疑義案件,惠請貴機關(單位)加強宣導生態環境倫理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111年5月16日屏育字第1116107919號函辦理。
二、 民眾進行動物生態攝影本屬親近自然之正向行為表現,惟為避免騷擾野生動物致觸法疑慮,建請於所轄公園、觀光遊憩區域或校園,向同仁、學生及一般民眾宣導勿餵食野生動物,而拍攝野生動物時應以不干擾野生動物為原則,來建立環境倫理及動物生態攝影觀念。倘有發現涉及嚴重騷擾或虐待野生動物行為者,請通報本府或所在土地管理機關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