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滿5歲至17歲兒童及青少年族群之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作業準備事宜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4589號函辦理。
二、 有關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兒童劑型,已於111年4月28日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核准使用於滿5歲至11歲兒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於111年4月20日第3次會議決議,依據臨床試驗結果及各國接種後安全性及有效性監測數據,考量5歲至11歲兒童接種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能降低感染COVID-19後重症及死亡風險,以及目前國內正處於COVID-19社區流行階段,同意於食藥署核准使用後,推動5歲至11歲兒童實施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基礎劑接種作業。另依據mRNA疫苗接種後監測相關數據,建議兩劑間隔為12週。
三、 另為加強青少年對COVID-19之免疫保護力,建議完成基礎劑且無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之12歲至17歲青少年族群,與最後一劑基礎劑接種後間隔至少5個月(150天)後,接種追加劑,並容許4天寬限期(grace period),視為有效劑次。
四、 有關前揭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之滿5歲至11歲兒童基礎劑、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與基礎劑接種作業,相關準備事宜說明如下:
(一) 滿5歲至11歲兒童之基礎劑,針對在學學童,請各校先行協助調查校園集中接種意願,提供家長(監護人或關係人)「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5-17歲接種須知及評估暨意願書」,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詳細填寫各項必要欄位資訊後,由學校收回並彙整統計意願人數,報本府教育處,同時提供轄區衛生所家長同意於校園集中接種學生統計人數並協助備妥擬接種學童名冊,後續接種作業期程,請視前已於111年5月2日開始進行之6歲至11歲莫德納疫苗校園接種作業排程及量能,統籌規劃妥適安排接種對象,依年齡及不同劑型、劑量分時段正確接種。滿5歲未入小學之兒童,由學區各衛生所辦理接種作業。
(二) 另滿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之接種作業,針對國中(含)以上之校園集中接種作業比照基礎劑推動模式,亦請各校先行協助調查校園集中接種意願,提供家長(監護人或關係人)「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5-17歲接種須知及評估暨意願書」,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詳細填寫各項必要欄位資訊後,由學校收回並彙整統計意願人數。
(三) 上開兒童及青少年接種作業請與轄區衛生局(所)協調自111年5月25日起逐序推動,考量國內兒童之基礎免疫保護力尚未建立完整,建議可優先推動5歲至11歲兒童基礎劑接種作業,其後依量能安排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作業。此外,對於尚未接種基礎劑之滿12歲青少年,亦可安排併同於校園集中接種作業時完成接種,或協調合約醫療院所辦理接種。
(四) 檢送修訂之「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5-17歲接種須知及評估暨意願書」、「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5-17歲接種後注意事項暨接種通知單(樣本)」,前揭學生接種須知及評估暨意願書請各校(園)自行協調印製分發使用,以利作業時效。另校園接種作業程序仍請依指揮中心111年4月22日修訂之「COVID-19疫苗校園接種作業程序建議指引」及「COVID-19疫苗校園集中接種作業程序及工作指引」辦理。
五、 學校辦理旨案疫苗接種作業之其他行政配套措施:
(一) 請於接種疫苗當日調整課程內容,安排靜態活動,以觀察學生身體狀況。於疫苗接種後兩週,妥善規劃課程內容、調整教學方式及減少激烈教學活動。
(二) 學生若至醫療院所接種疫苗,學校應給予疫苗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若家長需請假陪同學生至醫療院所接種疫苗,可給予防疫照顧假。
(三) 學生接種疫苗後,當日起如有不良反應,得申請疫苗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以3天為原則(含接種當日),必要時得延長。另學生請疫苗假時,請班級導師確認家中是否有人陪伴及照顧。
(四) 學生於疫苗假期間,家長如有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如祖父母)。
六、 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兒童劑型係首次於國內提供滿5歲至11歲兒童接種,基於兒童及青少年接種mRNA疫苗後可能出現的反應及罕見且多數為輕微之心肌炎或心包膜炎,請各校確實將接種須知分發提供家長參閱,並給予家長至少7天的充分思考時間,以利其瞭解國際間兒童及青少年接種mRNA疫苗之副作用監測情形及接種疫苗之效益,以評估決定是否讓子女接種。另5歲至11歲兒童表達及理解能力較不及青少年,爰請於疫苗接種前後加強衛教宣導與提醒注意事項。
七、 請各地方政府協助轉知上述訊息予主管學校,並督導學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