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金門縣政府商借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協助服務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一、 有鑑於商借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出勤之辛勞,為切合實務上商借教師享有休假、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現況,參酌各地方政府商借教師之規定,修正旨揭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
二、 檢附旨揭要點全文、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1份。